河南饲料行业协会 河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怎么样

  • 作者:猪业新干线
  • 发布时间:2025-02-24
  • 阅读: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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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怎么样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创建于1952年,为公办全日制高等院校。现为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国家优质高职院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国家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高职院校、国家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学校、省示范性高职院校、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学校。

学校是中国职教学会农村与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中国都市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理事单位、河南省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河南省农业教育协会会长单位、河南省农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牵头单位。

学院实训基地是“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中国科学院农业高新技术河南示范基地”、“河南省农业高新科技园”、“河南省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培训基地”。

近年来,学校利用高新科技园平台,研发农作物及蔬菜、果品新品种30余项,获得食品、饲料、兽药等新产品专利多项,通过示范、推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并在示范推广中形成了“园区+基地+农户”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河南饲料行业协会 河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怎么样
(来源网络,侵删)

建校以来,学院累计为国家培养大中专毕业生数十万名,培训各类学员几十万人,毕业生中涌现出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和小麦育种家等一批知名校友,为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粮食生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各级领导对学校发展给予了厚望,对学校的发展建设成就给予了充分肯定。

2、河南农业职业学院重点专业名单:

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种子生产与经营。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重点建设专业:畜牧兽医、食品加工、种子生产、园艺技术、园林技术。

河南种猪场名录及企业概况介绍

1、河南省诸美集团种猪育种有限公司

河南省诸美集团(原河南正阳种猪场),始建于1955年,属河南省畜牧局直属原种猪场。国家农业部批准的全国重点种猪场之一,中国杜洛克猪原种场之一,中国杜洛克种猪联合育种先进单位,全国猪联合育种协作成员单位,中国机械化养猪学会副理事长单位和先进企业,中国畜牧业协会主业分会副理事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引进国外优良种猪示范场单位,省龙头企业称号,省畜牧业标准化协会理事单位,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企业,中国种猪遗传评估主要成员单位。河南省正阳诸美集团是种猪育种及科研、育种、生产、销售及培训服务为一体的大型种猪生产企业。

河南新希望牧业有限公司始建于1961年10月,位于河南省正阳县郊区10公里。本场是河南省重点种猪场,种猪场,华中农业大学畜牧兽医学院实习基地,是河南省科委颁布的全省一家科技型养殖企业。被河南省种猪联合育种中心评估为种猪场,并且已在中国畜牧网连年公布。河南优良种猪基地新希望牧业有限公司引进了一批生产性能卓越的新美系长白种猪,新美系大约克,和台系杜洛克,新美系杜洛克种猪增加优良基因,提高种猪质量。同时与省内外农业高等院校,农业科研单位建立了广泛的科技协作关系,并聘请华中农大教授为技术顾问,指导种猪生产,始终坚持品种选育,不断繁育体系,分发挥GBS育种软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做好种猪测定工作,使种猪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各项指标处于水平。种猪销售立足本省,并销往山西,江西,河北,安微,江苏,湖南,湖北,广东,新疆,大连,山东,陕西,贵州,福建等省市,受到客户的广泛的好评。

河南省正阳县正泰种猪场,是国家标准化示范种猪场,于2024年从美国引进一批新美系大约克、新美系长白,新美系杜洛克种猪。种猪场现存栏基础母猪2000头,年供种能力两万头以上。种猪具有生长快,饲料利用率高;种猪的遗传性能稳定,增重快,繁殖能力强等特点;具有瘦肉率高、抗应激等优点。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约化养猪规模位居全国前列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我国自育自繁自养大规模一体化的较大生猪养殖企业,也是我国较大的生猪育种企业。

河南省新大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总部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总部企业基地。公司是生猪核心育种场、中国养猪行业百强企业、河南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目前已形成集种猪繁育、商品猪、饲料生产、健康肉食品开发、养猪工程研究、生物有机肥、有机蔬菜种植于一体的循环经济型农牧产业集团。

6、河南省黄泛区鑫欣牧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黄泛区鑫欣牧业有限公司是河南省规模的种猪繁育销售基地和供港生猪饲养基地,拥有集约化猪场6座,年提供种猪50000头,供应香港生猪50000头。

河南省谊发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于2024年7月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位于鹤壁市浚县境内,是生猪核心育种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求助]关于饲料行业的归口问题

又一例:转贴:<分类目录>饲料法规<序号>25052<中图分类>S8-05<题名>湘潭雨湖法院判决一例饲料行政处罚主体不合法案件<作者><首作者单位><信息类型>刊<文献来源>山西饲料<出版时间>2024,(4):10<关键词>饲料法规;行政处罚;实例;内容<正文>湘潭雨湖法院判决一例饲料行政处罚主体不合法案件(湘潭市饲料工业协会)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湖分局因湘潭市雨湖区昌盛饲料经营部销售的麦鼓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属销售的产品标识不合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昌盛店实施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昌盛饲料经营部认为对饲料业的行政处罚应该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饲料管理部门,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作出了“撤销湘潭市工商局雨湖分局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潭雨工商案字(2024)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2024年3月8日,雨湖工商分局沿江工商所在昌盛饲料经营部发现销售的七吨某牌麦麸的外包装及产品合格证上没有标明该产品的生产日期,当即便将该批产品予以封存并贴了封条。当时,饲料店负责人作出了辩解:对饲料的行政处罚应该是饲料管理部门,而不是工商部门,提请工商部门注意不要搞错了;而工商所办案人员认为麦麸是饲料原料,不是饲料,因此有权处罚。于3月20日作出了“罚款288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的潭雨工商案字(2024) 050号行政处罚决定。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4年5月16日受理后,于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质证中,工商部门认为麦麸是河南省某面粉厂生产,执行的是饲料原料标准,不是饲料厂家所执行的饲料标准,所以麦麸不是饲料,完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对销售标识不合法的饲料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问题,其关键点又是麦麸是不是饲料。从GB10647一89饲料工业通用术语来看,饲料原料即为单一饲料,该麦麸应认定为饲料,属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对象,根据《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对销售标识不合格麦麸的行为无处罚权。故雨湖区法院于2024年6月6日发出了(2024)雨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作出了以上判决,要求雨湖工商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退还罚款及没收所得共计3自为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00元。这是继去年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湘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一饲料店的行政处罚案之后,通过法院审理判决撤销工商部门对饲料行业进行行政处罚的又一案例。编者感言:为规范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及管理行为,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第三条即对饲料行政管理主体做出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政发[2024 ] 43号文件《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理解和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行为界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药品管理法》、《种子法》等特殊法对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行”。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对这些产品的监督检查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以上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的规定是明确而具体的。然而在日常的管理法动中,时有不该发生,甚至影响文明、和谐的事情发生。好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法院以法护法,维护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为饲料行业及各有关部门提供了重要的法制警示。本刊全文转摘《湖南饲料》 2024年第5期“湘潭雨湖法院判决一例饲料行政处罚主体不合法案件”的报道,旨在希望广大饲料工作者从这起案例中受到启发或教育,从而激发业界同仁学法、知法、守法的社会责任感,同心同德构建文明、有序、和谐的饲料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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