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进口饲料登记证书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宠物粮进口登记证是什么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饲料添加剂进口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1、第十二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2、(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3、(二)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4、(三)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5、(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6、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说明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7、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8、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复核检测合格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9、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10、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11、第十三条国家对已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12、自核发证书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者登记; 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饲料进口报关流程
1、首先需要确定进口的国家和饲料品种都是什么进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确定进口的国家和饲料品种是否可以进口。可以进口,进入第二步,不可以进口,应由国外官方部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风险分析申请。
2、然后需要确定是否需要农业部饲料进口登记证
3、根据所要进口的饲料品种,咨询农业部或查询相关文件,确认是否需要取得农业部的饲料进口登记证。一般情况下单一饲料原料(农业部1773号公告饲料原料目录第四部分)、饲料添加剂(农业部1126号公告农业部饲料添加剂目录)、配合饲料、宠物食品(仅指干粮,不包括罐头和零食)需要办理农业部的饲料进口登记证。
4、确定饲料品种和国家可以进口后,根据《进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办理指南》办理进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
5、提出进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材料后,根据《关于发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对风险级别高的产品按照《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事指南》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根据要求办理报检手续,除常规单证外,还需要根据《关于发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24年第79号公告)提供特定单证,包括《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预核销单、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国外官方检疫证书、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检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单证。
7、最后一步就是查验货物需经现场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样检测。
宠物粮进口登记证是什么
1、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2、另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配合饲料以及添加剂预混料需要申请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后方能合规进口销售使用。
3、京元瑞环提示宠物粮进口登记证就是进口过程中合规的一个证书。没有该证书,无法合规进口和销售。
进口饲料要怎么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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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3、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5、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6、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7、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审批手续。
8、第六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程序是:
9、(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10、(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查进口数量与加工、生产能力是否相符,运输、加工、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动植物检疫防疫和监管条件,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11、(三)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
12、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将《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
13、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检疫许可证》:
14、(一)变更入境粮食和饲料的种类或增加重量超过10%的;
15、(四)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限的。
16、第九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单:
17、(二)贸易文件(贸易合同、信用证等)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本交样品;
18、(三)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19、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派检验检疫人员对输出粮食和饲料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地疫情调查和装船前预检监装。
20、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粮食和饲料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21、(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2、(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3、(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24、(四)贸易合同中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25、第十二条使用船舶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锚地对货物表层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港卸货;特殊情况要求在靠泊后实施检验检疫的,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
26、对于分港卸货的粮食和饲料,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27、第十三条使用集装箱等其他方式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销售和使用。
28、第十四条以原运输工具、原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过境监督管理。
29、对改换运输工具、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按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办理。
30、属欧亚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运输过境的,按《关于欧亚大陆桥过境运输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31、第十五条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其入境销售或使用。
32、第十六条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准予入境销售或使用。
33、第十七条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34、第十八条入境粮食和饲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作退回、销毁处理:
35、(一)经检验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36、(二)经检疫发现土壤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宠物粮进口登记证怎么办理
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进口宠物粮需要向农业部申请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取得证书后才能合规进口。
根据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另外,新《办法》在第四款中明确规定:“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进口宠物食品登记证的有效期是5年,到期办理延期即可。
一、申请的流程:资料递交-资料审核-资料审核通过-递交产品进行产品复核检验-产品检验通过-农业部发证-查询发证结果。
1、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资质、销售资质)
7、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样式和商标
8、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9、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和储存条件
10、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材料和产品推广应用情况如资料审核不通过企业可以进行补交资料后再进行产品复核检测。
二、产品复核检测由农业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复合检测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进口饲料登记证书"的总结。希望这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启发和帮助。如需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的平台,我们将持续为您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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